113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68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未釋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自應依法定利率計算
遲延利息,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
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
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