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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0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2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陳韋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7,3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7,333元
陳韋宇
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54%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2,661元
陳韋宇
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
至民國113年6月24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54%計收違約金
003
新臺幣5,350元
陳韋宇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24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54%計收違約金
004
新臺幣8,067元
陳韋宇
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
至民國113年8月24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54%計收違約金
001
新臺幣127,333元
陳韋宇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54%計收違約金
001
新臺幣127,333元
陳韋宇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24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508%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