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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鄭成民 
債  務  人  李筱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7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71元
李筱柔
自民國113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71元
李筱柔
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
至113年11月22日止
按年息0.1845%計收之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
至114年2月22日止
按年息0.369%計收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