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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5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1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俊偉  
上列當事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住○○○○○○○○街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富田一街46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