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債務人璽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所附證物成屋
買賣契約書之
當事人為璽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富邦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富邦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非契約當事人。應提出
債權讓與之證明。二、雙方公司(即富邦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璽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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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三、與請求金額(新臺幣6,603,063元)相符之釋明證據及計算式。」,該通知書已於113年9月23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債權釋明證據,
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
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