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931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8,98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113年7月10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13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7月11日起至114年2月10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556計算之
遲延利息,及自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1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