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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4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7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簡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1,7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190元
簡志偉
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3%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90,571元
簡志偉
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9.33%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190元
簡志偉
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90,571元
簡志偉
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