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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6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3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林憶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於聲請前即住「嘉義縣太保市」,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於卷內可參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