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972號
代 理 人 侯向遠
一、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6,941元,及其中170,444自民國(下同)96年2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4,227元,及自95年3月4日起至95年4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及自95年4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