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947號
債 權 人 陳宇宏即正一鋼索行
債 務 人 東誠電梯工程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08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應予
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家康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所,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余家康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