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466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張庭菘、呂富成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人未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定駁回之。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1月13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