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466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張庭菘、呂富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人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1月13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繳,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