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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646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慶興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即林若璇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一、繼承人林若璇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及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之釋明證據並具狀更正相對人」,該通知書已於114年1月22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