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9號
債 權 人 何純瑩
債 務 人 黃松西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20元計收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
駁回。(
民法第205條關於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業已修正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是就
債權人請求之利息利率逾越新修民法第205條規定之範圍者,本院
爰予駁回,而僅得准許在如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利率的範圍內核發支付命令。)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
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