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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瑋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田瑋政即鴻豐行

臺灣土地銀行
花蓮分行
空白
113年1月15日
45,346元
SCAA0000000
053059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