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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富里鄉衛生所

法定代理人  林大慶  
代  理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

法定代理人  簡佳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5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花蓮縣富里鄉衛生所
林大慶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空白
113年8月12日
5,400元
2188570
94300
002
花蓮縣富里鄉衛生所
林大慶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空白
113年8月8日
27,269元
2188562
94292
003
花蓮縣富里鄉衛生所
林大慶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空白
113年8月12日
1,575元
2188569
94292
004
花蓮縣富里鄉衛生所
林大慶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空白
113年8月12日
2,000元
2162504
94300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1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