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4774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6、
27樓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182巷3弄48
號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
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
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依
債權人聲請調閱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結果顯示,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登記地址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是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
第三人薪資債權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