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49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99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54樓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崇恩  
           送達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南港郵政第
                      2522號信箱
債 務 人 許彙毓  住花蓮縣○○鄉○里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依債權人聲請調閱債務人郵局存款資料顯示,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虎尾寮郵局有存款債權,第三人營業處所係在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