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9232號
設花蓮縣○○市○○路00號
債 務 人 張月卿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兆坤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
按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
債權人以債務人
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而
聲請逕行發給
債權憑證者,應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次按強制執行事件全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
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逕發債權憑證,而債務人之
住所地均位於桃園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稽,依
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
上開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