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9368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秀雲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
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
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院依
債權人聲請調閱
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資料顯示結果顯示,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登記地址位於臺南市;又債務人對
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民族路郵局有存款債權,第三人營業處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職權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