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2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18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巷0號0樓,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