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22523號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207
、209號1樓及203、207號2樓
代 理 人 陳拓谷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
住花蓮縣○○鄉○○○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而該第三人分別係在臺北市大安區及信義區,有
聲請狀可稽,
非在本院轄區,依
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
上開法院,
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