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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5254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254號 設臺北市○○區○○里○○○路000號9 樓、10樓、11樓及18樓 住○○市○○區○○路000號3樓(消金 法)
債 務 人 張萬和 住花蓮縣○○市○○路000巷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經查,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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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