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27634號
設○○縣○○市○○路○號
住○○縣○○市○○○路○號
林夢祖 住同上
居○○市○○區○○街○號○樓
林明勇 住○○縣○○鄉○○○號
林名俊 住○○縣○○鄉○○○號
林秀香 住○○市○○區○○○路○巷○號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以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經本院查詢結果,查無債務人林明勇、林名俊、林秀香
勞保投保資料;查有債務人許友維、林夢祖之勞保均投保於「康
彼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地址為臺北市信義區,此有勞保資料在卷
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