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76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訴訟費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634號
債 權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設○○縣○○市○○路○號     
法定代理人 蕭胤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純敏  
           住○○縣○○市○○○路○號    
債 務 人 許友維  住花蓮縣秀林鄉三棧96之3號
      林夢祖  住同上
            居○○市○○區○○街○號○樓
      林明勇  住○○縣○○鄉○○○號   
            林名俊  住○○縣○○鄉○○○號   
            林秀香  住○○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以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經本院查詢結果,查無債務人林明勇、林名俊、林秀香勞保投保資料;查有債務人許友維、林夢祖之勞保均投保於「康彼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地址為臺北市信義區,此有勞保資料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