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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家補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
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
駁回
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
書記官
(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
四、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