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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家補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