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8號
相對人兼上
一人法定代
理人 于大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于大鈞、相對人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10年5月28日之金錢消費借貸所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為110年8月31日,逾期
違約金自到
期日起按本金每萬元每月150元計付,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10年5月28日簽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及借據,向聲請人借款21,000,000元,並有違約金之約定,
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及關係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八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四件、
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二件、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一件、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正本一件、借據正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層 86.57 二層 67.74 三層 67.74 四層 67.74 五層 67.74 屋頂突出物30.63 | | | | | | |
| | | | | 一層 96.55 二層 80.22 三層 80.22 四層 80.22 五層 81.96 屋頂突出物30.48 | | | | | | |
附記:
一、請
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