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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文婧緁 


相  對  人  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兼上
一人法定代
理人        于大鈞 

關  係  人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于大鈞、相對人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10年5月28日之金錢消費借貸所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為110年8月31日,逾期違約金自到期日起按本金每萬元每月150元計付,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10年5月28日簽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及借據,向聲請人借款21,000,000元,並有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及關係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八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四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二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一件、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正本一件、借據正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2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仁和段

0000-0000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1,325.03
1分之1
于大鈞(1分之1)
002
花蓮縣
吉安鄉
仁和段

0000-0000
特定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154.29
1分之1
于大鈞(1分之1)
003
花蓮縣
吉安鄉
仁和段

0000-0000
特定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172.33
1分之1
于大鈞(1分之1)
004
花蓮縣
吉安鄉
仁和段

0000-0000
特定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411.75
10分之2
于大鈞(10分之2)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28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中正路二段206巷28號
仁和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
一層 86.57
二層 67.74
三層 67.74
四層 67.74
五層 67.74
屋頂突出物30.63
388.16
陽台
50.10
平方公尺
1分之1
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002
00000-000
中正路二段206巷30號
仁和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
一層 96.55
二層 80.22
三層 80.22
四層 80.22
五層 81.96
屋頂突出物30.48
449.68
陽台
25.67
平方公尺
1分之1
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