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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甲○○    住花蓮縣○○市鎮○○里○○街00巷0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花蓮縣○○市鎮○街00巷00號)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