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甲○○    住花蓮縣○○市○○街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澎湖縣馬公市」,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專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