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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代  理  人  李茂瑋律師
相  對  人  新發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已終結,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17,03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海商字第2號判決,判決主文第三項知「訴訟費用由被告新發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已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17,038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依上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又本院並依職權函知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今仍未具狀為意見之表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訴訟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