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救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郭南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郭清文間請求減輕或
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並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下列
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
扶養權利人
住所地或
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
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
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
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
扶養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規定。
二、本件
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查相對人現居新竹市○區○○街000號(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附設新竹新生醫院),有公務電話
記錄可稽,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69號裁定(另一
扶養義務人郭羽君請求
免除扶養義務)附卷為佐,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受
扶養權利人
住居所地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專屬管轄,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有違誤,
爰依聲請將本件
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
又聲請訴訟救助
,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本件既應移轉管轄,訴訟救助亦移由該管轄法院一併審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