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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繼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代位人丁○○積欠原告債務,其因繼承取得遺產,卻未予分割,原告代位訴請分割遺產,並聲明:請求鈞院被告丁○○等所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動產,按共有人應有部分予以裁判分割等語。
 ㈡查,原告之聲明並未敘明被繼承人為何人,致本院無從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範圍、繼承人及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本院前於113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應補正:㈠以何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及被代位人丁○○應分得遺產之應繼分比例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㈡上開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含積極財產、消極財產),敘明各該遺產之項目、名稱,及各該遺產於起訴時(民國112年9月5日)之價值及其計算方式,並補繳裁判費;㈢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應繼分、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上開裁定於113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
 ㈢原告雖已補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第一類謄本,並繳納裁判費,惟其訴之聲明仍未特定被繼承人,亦未補正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及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特定本件應分割何人之遺產、繼承人為何人、應繼分幾何,是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昀蓁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持分
1
花蓮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2
花蓮縣○里鎮○○○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3
花蓮縣○里鎮○○○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4
花蓮縣○里鎮○○○段00○號房屋
公同共有1分之1
5
玉里農會活存(0000000000000)
新臺幣1萬26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