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家楷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
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
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
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
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
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
要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標的既為被代位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土地,則有如附表
所載之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是原告起訴尚有程式之欠缺,應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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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正以被繼承人甲OO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並以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之 起訴狀。 | 本件原告既應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 本案分割遺產之標的,自應補正 訴之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