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乙OO
被 告 甲OO
乙OO
丙OO
丁OO
戊OO
己OO
庚OO
受告知人即
被 代位人 辛OO
上列
當事人,
聲請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
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二項原記載為「其餘百分之1由
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均應更正為「其餘百分之1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
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6月18日所為之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