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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AOO  
            乙OO  

被      告  甲OO  

            乙OO  


            丙OO  

            丁OO  

            戊OO  


            己OO   

            庚OO  


受告知人即
被  代位人  辛OO  


上列當事人聲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二項原記載為「其餘百分之1由被告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均應更正為「其餘百分之1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之裁定亦準
  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6月18日所為之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薏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