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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被      告  甲OO  



            乙OO  

            丙OO  

            丁OO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振勛律師
受  告知人  戊OO即己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民法第1164條本文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用之法律位階法
  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
  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
  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
  ,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
  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案所應適用之民法第1164條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2條其他基本權利保障,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釋憲聲請書如附件),並依前揭規定,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