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OO
丙OO
丁OO
共 同
受 告知人 戊OO即己OO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
聲請民法第1164條本文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
裁判上所應
適用之
法律位階法
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
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各法
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
,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
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
本案所應適用之民法第1164條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2條其他基本權利保障,
爰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釋憲聲請書如附件),並依
前揭規定,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