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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送達代收人  李孝騏
被      告  甲○○

            乙○○

            丙○○

受 告知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就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至4中,「權利範圍」欄關於「公同共有1分之1」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全部1分之1」。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敏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