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甲○○
乙○○
丙○○
受 告知 人 丁○○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就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
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附表一編號1至4中,「權利範圍」欄關於「
公同共有1分之1」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全部1分之1」。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