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
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
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
公同共有關係,
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
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
要旨參照)。另按能獨立以
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
訴訟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5條定有明文。又按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有限制
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條、第78條、第79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
法律行為負義務,自無訴訟能力。(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8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
限制行為能力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自無訴訟能力,非經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其訴訟行為不生效力。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標的既為被代位人因
繼承而公同共有之土地,則有如附表
所載之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是原告起訴尚有程式之欠缺,應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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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正以被 繼承人甲OO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並以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之 起訴狀。 | 本件原告既應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 本案分割遺產之標的,自應補正 訴之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