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鄭純欣即鈺山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順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則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
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五、由
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
代理權有欠缺,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第117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
起訴狀固記載訴訟代理人吳明益
律師,並僅有吳明益律師於書狀內蓋章,
惟未提出委任書,起訴程式容有欠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邱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