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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清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明珠 
代  理  人  孫全平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准用之。又所謂顯然錯誤,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