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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吳孟泠  

            黎恩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湘仕  
上訴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柯恩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邱韻如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