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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陳建榮 
再審聲請人  陳伯榮 



再審相對人  謝家宏 
再審相對人  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所為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應補充第四項「聲請再審及再審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審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前獲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惟就有關裁判費用部分有所脫漏,為此,爰聲請法院為補充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三、經查:本院前於113年3月8日所為裁定,就訴訟費用部分未予裁判而有脫漏,容有不合;茲再審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核屬有據,爰就此部分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補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李可文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鉑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