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古曉晴
被 告 楊秀玉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兩造於民國110年3月10日簽訂之
不動產買賣契約無效,
本件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兩造就
系爭不動產所約定之買賣價金新台幣(下同)18,000,000元為斷,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