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王正義即王正義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現改制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0,0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扣除前繳費用2,000,尚應補繳25,334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