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49號),經被告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8,876元(包含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9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449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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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775,717元+448,581元+89,716元+194,862(未受償之利息)=1,508,876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