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陳朝賀
謝孟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訴請確認
債權不存在,合併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二者
訴訟標的雖不相同,
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二、三項請求
確認債權不存在,並合併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依
前揭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65,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81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80,830元,尚應補繳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