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三甲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鄒文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