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曾吉生
被 告 彭苡真
被 告 合一國際
不動產有限公司即永慶不動產花蓮吉安站
(中央)加盟店
被 告 陳志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陳志泰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彭苡真、合一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即永慶不動產花蓮吉安站前(中央)加盟店應
連帶給付原告131,000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31,000元(即600,000元+1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7,04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