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78號),經被告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45,947元及其利息,
惟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8,92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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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545,947元+12,086元+894元=558,927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