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簡聰德
原 告 林曄芸
原 告 葳妮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歐桑米粉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為新臺幣(下同)17,836,740元(計算式:4,260,000元+2,000,000元+11,576,740元=17,836,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992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