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邱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進華、涂玉珍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於書狀上載明被告之完整
住所或
居所。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之
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其土地之面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214,400元(計算式:2,300元/㎡×528㎡=1,214,400元);聲明第2、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2,100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1,216,500元(計算式:1,214,400元+2,100元=1,21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張進華、涂玉珍之完整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