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阮惠真
被 告 李清標
胡孟郁律師
被 告 陳曉娟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