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黃笑妹
黃慧雯
兼 上二人
原 告 黃嘉瑜
黃嘉柔
兼 上二人
原 告 黃小英
黃昇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春英
原 告 黃研熙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富美
被 告 江雯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
起訴狀所載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之
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依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計算式:2,000元/㎡×300㎡=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調解
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